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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06:00:00

非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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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族黨」兩年前成立,黨綱開宗明義宣揚港獨,包括:建立獨立香港共和國;廢除基本法;建立支持港獨勢力。


兩年來,究竟該黨有多少黨員,創黨陳浩天早期聲稱30至50;近日一直三緘其口。至於建立了多少勢力,獲得甚麼人或機構資助,有待考證。從陳剛公開社團事務主任提供的資料所見,活動性質及規模似乎仍在萌芽階段,除鼓吹暴力抗爭外,似乎沒有證據顯示有組織或參與實際暴力行為。


《社團條例》為香港法律一部分,已超過一百年,在92年、97年經歷較重大修訂,一直以來只被引用作打擊黑社會組織及相關活動,從未用作針對政治團體,此「創舉」惹來極大爭議,可以預見;相信有關當局必先小心搜證、深究有關法律及考量政治利弊,這也解釋為何當局不更早一點採取行動。


香港向來崇尚及保障言論及集結自由,惟該等自由同時需受經法律規定,及平衡其他重大原則下限制,包括維護公共安全、他人權利和自由及國家安全等。


《社團條例》內「國家安全」釋義,指保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任何港獨綱領,明顯違反有關8(1)(a)條文。主張之餘,究竟需要多少實質行動,動口又動手,才屬合理基礎,容許當局按該《條例》刊憲確認民族黨為非法組織?由於本港無案例可依,恐怕有待法院(假設有任何司法覆核申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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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該《條例》8(1)(b)條亦清楚訂明,假如有關社團是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已足夠支持當局禁止其繼續運作(相比8(1)(a),按這條文,連「合理地相信」、「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要」等較主觀判斷,也無需提供證明)。


「香港民族黨」無疑是政治團體,當局亦掌握了該團體與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聯繫,以此作為法理依據,相信更容易被法院確納。


當然,法院經參考各項適用國際公約、相關外國判例及原則,會否宣判《社團條例》有關條文無效,則屬別論。特區政府應否「隻眼開、隻眼閉」維持社會自由、寬鬆狀況及形象,或應及早防微杜漸,更是見仁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