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2018-02-09 06:00:00

黃羅周案

分享:

「黃羅周」案(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經終審法院一錘定音。

二人暫時逃過再受牢獄生活,撇開政治考量,純粹從法理判斷,無可厚非。
 

首先,翻查案例,近年多宗同類案件,均以罰款、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收場,除了一宗涉及近百名暴亂人士及對立法會造成近60萬損失的戴志誠案。有指67期間判刑一般更嚴苛,惟社會價值不斷在變,對人權及自由要求今非昔比,每宗案件涉及暴力程度也有別。

量刑考慮因素包括:維護市民安全、案情輕重、彰顯公義、警嚇作用、補償傷害、懲教自新等。不同罪行、案情,上述因素所應佔比重不同。原審法官對被告本性、表現及案情細節有更深體會,記錄筆墨甚至不能盡錄,只要不是明顯過輕或過重,兩極端之中,可酌情選擇給予每項因素不同比重,上訴法院不應干涉。

終審法院確認上訴庭「指引」,近年非法集會案件頻生,後果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一旦涉及暴力(即使相對輕微),可即時監禁。惟按「人權法」,刑責不應有追溯性,任何人不應由於適用法律、原則或指引,在案發後被更改,因而被判較高刑罰。

律政司藉黃羅周案提出覆核,讓上級法院有機會釐清同類案件適用刑罰,難以責咎。考慮「不應追溯」原則及黃羅周已「找數」完成社會服務,假如律政司只尋「指引」,不要求馬上加刑,可能更合乎情、理、法。

終審法院一方面闡明「公民抗命」原則適用,另方面卻重申必須和平及非暴力;加上確認上訴庭加刑「指引」,難怪黃羅周聽判後表現出戒慎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