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動物的事情在香港可算十分普遍,無良商人的私人繁殖,主人遺棄動物,兇徒虐貓虐狗虐鴿,不一而足。近日卻發生一單很離奇的,我也不知如何定位:偷貓案!
去年11月深水埗一舖店貓被人偷走,警方後來拘捕43歲男子,控以盜竊罪。裁判官以「只涉及一隻貓」為由,輕判罰款2,000元。
表面看,偷貓並沒有直接對動物造成傷害,一般人認為「無傷大雅」。不能控告169章的殘酷虐待動物,以盜竊罪作起訴也算合情合理。但全程大家將貓作為一件「貨物」看待,而且是件很微不足道沒有價值的「死物」,加上法官的一句:「只涉及一隻貓」,也實在教人情何以堪!我想像,如果被偷走的是一部i Phone 12,那真是非同小可,絕不會輕判2,000元罰款。有感情有生命的貓,價值不及一部電話?!
偷貓真的是如此雞毛蒜皮閒事一宗?家養的貓咪,即使不被當作兒女看待,也總算是家庭成員之一。家中地位可能最低,但也不會被看待為一件死物吧!如硬要作一個類比,那偷貓跟拐帶兒童或販賣兒童有本質上的類近。而且貓狗有足夠的智商分辨自己的主人及自己居住的環境,被拐帶時不可能若無其事無動於衷。驚慌、緊張、不知所措……這些情緒不會是一件死物會有的,這些傷害都是切切實實的。法官認為「只涉及一隻貓」,難道認為動物受的苦與人無尤,事主的「財物」損失才是判刑的考慮?!
如果法官不是養貓之人,請看看貓主們在走失了動物後的反應:他們會在社交網站瘋狂貼文求助!會四出奔走廣貼街招,會重酬尋獲遺失動物的恩人。在他們心目中,愛貓的價值是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