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來不承認自己是一個動物膠,也不是道德膠。
為動物維權,我們所執著的不過是公道。
關於政府建議修例,將貓狗甚或野豬猴子都納入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的保護範圍,規定司機如撞到動物後必須停車報警,有不少駕駛者激烈反對!
「撞倒貓狗要停車報警?豈不是會大塞車?!」言下之意是我們寧願忍受一條生命慢慢失救而死,也不能忍受塞車?!
「貓狗唔識過馬路呀!亂咁衝出來,關司機咩事?!」就是因為動物不懂過馬路,才更加需要我們保護。
「貓狗衝出來,如果停車,後面的車煞車不及撞過來點算?」法例規定了司機要保持可隨時煞車的安全行車距離,理論上不可能收掣不及!除非你不守法。
「通街都是流浪貓狗,如果修例只會加重司機的壓力!」司機有壓力就好了,駕車就會更加小心,道路使用者就只會更安全!
「貓狗唔睇路被車撞倒係自己招來的,唔應該將麻煩轉嫁給司機。」小朋友都不懂過馬路,也會不小心衝出馬路被撞倒,是否都是活該,我們應該不顧而去?!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本來就規定駕駛者如撞倒動物如豬、牛、羊、馬、驢等動物時必須停車報警,這條舊有的法例原意是保護人的財產,但動物的定義卻不包括貓和狗,貓狗不是動物又是甚麼?是死物?! 時代進步了,我們懂得如何平等看待生命,當任何動物受到傷害時都應該盡可能給予應有的救治,是所有人的好生之德。
我不認為政府這次修例,是因為覺得貓狗很可愛或者很可憐,說到底,只不過是回應一個文明社會不斷進步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