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競業限制?
僱傭合約中的競業限制,或稱爲競業禁止,主要涉及如何禁止離職員工和舊僱主競爭的條款,通常和保密協議一同需要員工簽署遵守。這些條款的目的主要是希望保護公司重要的機密資料和商業利益,亦可一定程度防止競爭對手惡意招攬自己的員工。當中具體條款包括在一個規定的期限内禁止離職員工不能受僱於與舊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者不能從事或經營與舊公司相關的業務等。
競業限制在國外流行已久,在香港公營機構針對較高職位的員工上使用亦很普遍,主要希望員工離職後避免有利益衝突和輸送的嫌疑。而近年在勞動市場的應用也開始變得常見,很多人會把相關條款統稱為「過冷河期」。但同時過冷河期代表員工離職成本增加,根據合同條款内容需要有心理準備離職後在期限内無法重投相關行業和職務。
競業限制是否合理?
其實競業限制的緣起主要是針對一些在職時能夠在企業内獲得較敏感商業資料的員工,比如自家產品内容、技術研發、客戶、市場推廣策略等資料。即使你的工種確實能獲得這些資料,這也不代表公司可以任意規限員工離職後的活動。
競業限制一般有以下元素:第一是限制範圍,到底競業限制有多寬呢?公司只是限制某些不能到職的公司,例如直接競爭對手?還是限制你加入行業裏任何一家公司?甚至擴展到原公司的供應商或客戶公司都不能加入?有些更會限制員工離職後自己經營同類型公司,變相是限制了員工自己創業。第二是限制時間,比較常見的競業限制時間可以由一個月至兩年不等。第三就是限制區域,如果你加入是一家跨國企業,那麽競業限制可能並不止於就業當地, 而有可能延展至該企業有業務的所有國家。
在衡量競業限制是否合理的時候, 大家可以就公司施加上述條款的力度和嚴厲程度, 和自己的職位高低和手握的企業資料重要性來衡量。
如果發現自己的合約内有不合理的競業限制,應該怎麽辦?
如果你發現公司施加給你的競業限制不合理, 又或者近年聼到不少求職者反映,即使覺得自己的工種根本不屬於這些範疇,合約中都有機會見到競業限制的條款,就應該在簽署前向公司反映,爭取將條款調整至大家都能接受的合理範圍, 或者直接刪除。
其實法院都曾就競業限制處理過企業和員工的訴訟案件, 有員工離職後不遵守競業限制被企業發起訴訟, 及有離職員工控告公司設立的競業限制不合理。 雖然在案件中企業需要提出衆多理由去支持她所設立的條款都是合理的, 這有一定的難度; 但同時由於員工有簽署協議, 那麽員工也需要向法院解釋爲何覺得不合理仍舊簽署。
若果最終要將爭坳搬上法庭,雙方只會浪費金錢和時間。因此如果對敬業限制有疑慮, 最好一開始便和公司溝通清楚,而非打算先簽署到離職時才和公司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