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談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正確是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這要從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開始說起,該次會議最後通過了包括「斯德哥爾摩宣言」和「人類環境行動計劃」等幾項重要決議,為聯合國未來的一系列氣候變化工作及協議,作好熱身及打好基礎。
大家比較熟悉及常掛在嘴邊的,就是《京都協定書》、《巴黎協議》,以及2021年在英國舉辦的「COP26」及去年底在埃及舉辦的「COP27」。其實在斯德哥爾摩會議之後,比較重要的,還有1979年第一屆世界氣候大會,當時在日內瓦召開的。該次大會最重要的成就,就是促成了1988年成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
老實說,這些聯合國的決議,究竟有多大用途?
第一樣我們先看看締約方,到底包括了哪些成員國家?其實締約方是包括196個會員國家及一個區域組織,亦即是歐盟(EU)。覆蓋面可以算是十分全面且具有代表性。按聯合國一貫慣例,他們的議定書、協議、公約等,都是目標清晰、附有時間表、有可量度的成果等。各締約方還要定時提供有透明度的進展報告。不但如此,聯合國更會在期間特別成立不同組織來協助執行,例如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又或者是前文提到的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而在巴黎協議中,更加入支援機制,說明發達國家在2020年起,每年要合共提供1,000億美元的資金,以幫助達到全球氣溫升高,控制在低於1.5至2度。
提議大家有機會,在聯合國網站查閱一下各種協定書及協議的詳細內容。氣候變化這個主題,估計短時間內,都會是各國政府的關注點。
房中大象:
不論是甚麼協定書或協議,常常提到天然可再生能源;而最方便及最有效率的天然可再生能源,估計就是「光能」,那就是利用太陽的光和熱。那麼除了太陽能板之外,還有其他更加方便的方法嗎?
人類能否做一個小太陽?讓它替地球發光、發熱?解決天然可再生能源的痛點?
學生回饋
學生姓名:梁子言 班別:5A 學校:廠商會蔡章閣中學
「誠然,我認為每個國家都應在氣候變化上承擔責任,不應互相推卸責任。但觀乎多場國際氣候峰會,可見已發展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減排責任上仍存分歧。部分已發展國家更加視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只是一項政治手段,一直未有實際減排行動。加上我認為一些最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小島國家聲音,更加需要在國際氣候峰會上多加正視,因為這些小島國家礙於綜合國力遜色,所以在國際氣候峰會上欠缺話語權。因而提高小島國家在國際氣候峰會的地位,是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