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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04:30:16
日報

反對國家安全法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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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將在明天結束,出奇地,在這段期間,西方政府並沒作出激烈的反應,「應變反駁隊」的隊長,即保安局長鄧炳強只是「反駁」了寥寥幾個零星的批評,如前港督彭定康、英國國防大臣、美國自由亞洲電台、海外組織「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等。

這一來是今日香港已是板上釘釘,西方無法翻盤,再來反對,也是無謂。二來他們正焦頭爛額地忙於俄烏、以巴兩場戰事,就算要搞中國,不如挑撥台海的,「性價比」高得多。

至於香港本地的反中人士,怯於《國安法》,自然也不敢發言。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條款,包括了「七宗罪」: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020年的《港區國安法》只有4項,但其中有2項與其他重疊了,總之,這一次的立法,將涵蓋了5項。

《國家安全法》是國際準則,2003年功敗垂成那一次,比較寬鬆,這一次則與國際/西方接軌,既不過鬆,也不過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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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前,人們反對廿三條立法,頭腦不清的,就是敵人支持的我就反對,既不知也不用理會西方國家究竟有沒有國家安全法,也不管這是憲制責任。從這角度看,這也是一種無法無天。

思想比較細密、懂得法律的,如李柱銘、余若薇、梁家傑等人,當然深知不可以反對廿三條立法。所以,他們的論述是:必須要在立法會全面普選以及普選行政長官之後,才可以為廿三條立法。

事實上,這論述可適用於所有香港的政治:為甚麼西方可暴力鎮壓示威,而香港不可以,因為西方有民主選舉,而香港沒有……

簡單點說,反對《國安法》的論述是說不通的,騙傻人上街是可以,卻騙不了清醒人,更加上不了外交枱面。外國政府只能關注別國的人權,例如被抓坐牢的政治犯,總不能說因為你沒有民主選舉,所以我反對你訂立國家安全法,否則這就是干預別國內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