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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06:00:00

國歌法的目的 是把附件三成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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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曾談追溯力。(資料圖片)

李國能曾談追溯力。(資料圖片)

《國歌法》的追溯力是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有兩個關節位,第一點,是民事上,例如加稅,是公布後馬上生效,才再經過立法會通過。


第二點是牽涉到《基本法160條》,也即是說,假如某法例違反了《基本法》,可以經立法程序取消,還可追溯到1997年7月1日。有關這一點,可以在2006年8月31日在終審法院的一宗藏毒案件HKSAR vs Hung Chan Wah and Atsushi Asano,由李國能親自寫的判詞中看到其詳細的分析,但他也指出,追溯力是「極其罕有」(most exceptional),但「憲法上有效」(constitutionally v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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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欄日前寫出,林鄭月娥和范徐麗泰不可能有這麼高的法律水平,想出以上這些,因此,這應該是有高人教路,作為「投石問路」之計。現在石投了,路也問了,評估過後,恐怕縱可硬推過了,也會遭到司法覆核,被推翻的機會極高。因此,看現時政府的口風已轉,追溯力也將不了了之。


查實,要想控告侮辱國歌,還不容易,現有的一條「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已經足以把犯事者告到褲甩,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相信縱是《國歌法》立法,判刑也不會重過「行為不檢」。


所以,《國歌法》不在捍衛國歌,我在前文也說過:「縱是在立法期間唱國歌大喝倒采,又有何傷?何必冒天下之大不韙,去設立追溯期?」


真正立法目的,說穿了,不過是成立先例,讓國內法律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且專挑完全沒有殺傷力的《國歌法》來作「第一次試跳」,好讓法例容易通過。


相信在以後,國內法律將會不時列入《附件三》,成為了常態之後,有殺傷力的法律,也將漸次列進。如香港不能通過「廿三條」,它便會藉著「附件三」走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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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說過的:「一國兩制」的最終目的,就是香港要走「有中國特色的普通法」,好比美國現時也行著和英式法律有所不同的「有美國特色的普通法」,而這一套,相信會橫跨2047,直至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