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單車網絡」工程全長82公里,其中60公里已然在2020年完成,尚有2段一共12公里尚未撥款興建。
其中由屯門青山灣至掃管笏3公里一段,待立法會撥款就可動工,另一段由荃灣至掃管笏,早前進行公眾諮詢,卻一如所料,被當地居民率先表態反對。
居民提出了7大反對理由,一是破壞海景,二是工程影響生活,三是影響交通,四是看不出存在政府所說的「凌駕性公眾需要」,五是噪音、泊車、衛生、違泊等問題,六是第三者保險責任,七是「單車徑落成後,法例要求所有騎單車者必須使用單車徑,與推動單車意向相反」。
有一本經典作品,作者是Richard Posner,書名叫《法律的經濟分析》,我認為,凡是討論政府政策的人,都應該先讀一讀其中的理論。不過,我認識的「知識分子」,讀不到三章,便已嘔白泡,無法卒讀下去。
這本書很詳細地分析了「公眾利益」應由誰來埋單的問題,簡單點說,居民提出的7個理由當中的4個,如果成立,那政府就甚麼都不用做了。
這些也是這二十多年來,反對派不停的拖政府後腳所用的方法,根本是民粹的思維,只有被多年洗腦的人,才會認為這些不是理由的是理由。
至於「保險責任」和「必須使用單車徑」,則是整個單車徑的計劃,其概念是否正確,那又是另一系列的問題,如無意外,我應在周一一次過解答。
分析下來,這只剩下一個問題,就是這是否有「凌駕性公眾需要」呢?
單車只有兩種作用,一是休閒,二是交通。
如果是休閒,沒有休閒是必須的,因為世上有很多休閒的方法,例如緩跑,做gym,不一定要踩單車。如果是用來作為交通,則不管如何說,單車只不過是輔助性的交通工具,有沒有都無傷大雅,完全沒有必要性。
總括而言,居民無權為了己方利益而反抗為了公眾利益而作的建設,但單車徑也沒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
唯一的理由,是60公里都已完成了,如果任由深井居民反對成功,豈非對先前同意的居民不公平?然而,深井本享有無敵海景,其犧牲也大得多,這才是癥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