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國兩制」所產生的種種問題,究竟根源在何處,得回溯到中英談判的年代。
英國本來提出方案,以主權換治權,即是把香港島和南九龍的主權歸還給中國,以換取包括香港、九龍、新界整個地區的治權。但是,中國卻否決了,堅持收回整個香港,理由是它不承認不平等條約,因此也無需遵守條約規定。
中英兩國的分歧,在《聯合聲明》表達得很清楚,第一條是中國的自說自話:「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第二條卻是英國的自說自話:「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三條有12款,講明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也即是《基本法》的內容,第四至第八條才是兩國的「聯合聲明」,講的是在過渡期間,中英政府的互相責任。現時中國外交部講的「聯合聲明失效論」,指的就是四至八條。
在英國和泛民的眼中,「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是英國把香港交回的條件,但在中國的眼中,既然只是「恢復行使主權」,英國就沒有權同中國講條件,事實上,英國提出的「條件」,是「主權換治權」,而不是「一國兩制」,已被否決了。
《中英聯合聲明》是在聯合國登記的文件,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呢?換言之,中國自說自話的第三條,關於「一國兩制」部分,究竟有沒有法律責任?
第一個重點是,條約、協議之類,就算沒有在聯合國登記,也有法律效力。第二個重點是,這是一份「聲明」,據說英國本來想簽協議,但中國拒絕了,看來是早有伏線。第三個重點是,聯合國並沒有對其在登記的文件有裁決權,有人違反了,亦吹佢唔脹,掹佢唔長。
《基本法》第二條講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所謂的「授權」,便是上司和下屬的關係,不同於美國,聯邦政府並非州政府的上司。
這正是我常常說的,中國就「一國兩制」的立場,就像唐伯虎寫的「我為秋香」,早寫得明明白白,只是人們道行不夠,看不出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