殼股DQ潮接二連三出現,不單止兩隻創業板,現在連主板華多利(1139)都當災。3隻股份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有一手大貨寄存於個半月前細價股「粉塵暴破」的核心證券行之中。規則是死的,人是活的,正如佔中案之前大家都對「公眾妨擾罪」這條例感到惘然。如同佔中案思維,用甚麼規則整頓你(們)不重要,重點是,總之要整頓你(們)。
技術角度去講,今次聯交所出手用的條例是《上市規則》第13.24條,簡稱為「不足夠業務營運」。以往這條例比較被動,很少無端白事,無啦啦主動出擊的。舉個例,約兩年前,KFM金德(3816)這間公司有意賣殼,當然賣殼前要清洗殼肉,那陣子公司董事局想以實物分派的方式把原有業務清掉,聯交所就以「不足業務營運」為由阻止這個操作。換言之,以前用這條例出手,都係有前因,上面例子講明了,賣殼就是前因。今次這浪DQ潮卻不然,3隻股票都無端白事,正正常常地trade,卻無故突然就收到「大炸彈」要強制進入除牌第一階段。市場恐慌情緒把股價一嘢炸下去,很多股民要輸身家,翻不了身。這如同鄺其志、馬時亨當年搞出禍的「一仙除牌」仙股風暴,無端白事就話「仙股」要除牌,今次則是無端白事就話「業務不足」要除牌,一模一樣。監管機構要整頓,至少有個套路、程序,而不是突發性出手嘛。
何況每個行業都有周期,個別行業進入寒冬又廠房著火做唔到生意、做錯對沖而虧錢等,這是恆久有之。經濟周期起起跌跌,誰說得準。如見公司業務萎縮得太快就停牌,那等同把股份判死刑,萬一人家捱過最難過時期,公司就會成功翻身轉型,股價再上。為何不能給虧錢公司這樣的機會?阿信屋是由CEC國際(759)當年由做廠轉型做零售的例子,股價再炒,就是一例。
這樣突發性出手比內地「ST股」制度更不堪,內地股市也有除牌機制,但有清晰準則。如連續兩年虧損、會計出不到核數報告,那就會被special treatment,咁樣至少有例可依。現在聯交所連公司的業務規模的量化標準都無,市場點跟?起碼都講清講楚,如營運額要幾多、資產要幾多之類,這樣才不會叫人無所適從。
理論上,「不足夠業務營運」要解決不難,買個新業務,讓聯交所接受其為主營業務就行。現在這3間公司的「底子」不足,很容易會中Major Transaction,甚至會中Very substantial acquisition(VSA)。潛規則大家都知,不論Major Transaction又好、VSA都好,要通過都不容易,必定問到你飛天,如果以股做代價,就直頭飛埋上九重天。就算供股買業務也不易過,一供股就話你cash company。現在進入除牌階段,一般分三階段,每階段約6個月,公司需找財務顧問度橋出計劃書說服聯交所接納,讓其復牌。除牌階段做財技,一般比正常鬆一點。那3間公司能否鯉魚翻身,很視乎聯交所用「正常」的尺,還是用「除牌比較鬆」那把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