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衛生組織邀請的歐洲專家Wilson & Junger,提出決定是否進行疾病篩查的十項準則如下:
- 需要篩查的疾病,應屬社會的嚴重健康問題。
- 應有治療方法可以醫治患該病的病人。
- 應有設備可以診斷和治療有關病人。
- 應有可識別的潛伏期或早期症狀。
- 應有合適的測試或檢查方法。
- 檢查方法應是大眾可接受的。
- 大眾對該疾病由潛伏期至發病的發展過程應有充分認識。
- 應有獲認同的準則決定哪些人需要接受治療。
- 找出病人個案的成本,與治療病人的開支,在經濟上應有所平衡。
- 篩查應為一個持續的過程,而不是一次過的項目。
這些準則是針對公共衛生政策而擬訂的。有一些常見又可引致嚴重後果的疾病,符合以上條件,所以政府會為長者進行篩查,例如檢測以下項目:
- 血壓
- 糖尿
- 膽固醇
- 尿酸
可是,政府不會為無病徵的長者檢查有沒有膀胱石、鉛毒等不常見的疾病。
時至今日,在大眾心目中,疾病篩查(Disease screening)與健康檢查(Health check)已差不多是同樣意思。市民進行的定期健康檢查,已包括了篩查項目,真的有助於早期發現,早期治療,降低死亡率,特別是癌病。
疾病篩查與健康檢查的分別,在於篩查多用於較廣層面,例如為一個群體中的多人進行某一種疾病的篩查;健康檢查則為個人層面,一個人做多種不同疾病的檢查。
(疾病篩查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