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大家對「平等機會委員會」(簡稱「平機會」)這個名字一點也不陌生,可能有些人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時,就會想起平機會。然而,公眾人士未必清楚了解香港的反歧視法例,亦不知道平機會的工作範疇。不如讓我透過這個平台向大家講解一下。
平機會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而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執行本港四條反歧視法例,分別是《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平機會的工作包括:根據四條反歧視條例作出的投訴進行調查,並鼓勵雙方調停以解決紛爭;為受歧視的人士提供法律協助;宣揚反歧視和平等機會的價值觀及政策,進行教育及宣傳活動和提供相關資源、檢討法例並提供指引、與及就與歧視及平等機會相關的議題進行研究。
平機會的財政由政府資助,雖說其運作是獨立於政府,在管理、運作和預算上享有自主權,但平機會主席(註1)和其管治委員會委員都是由政府委任,平機會本身並沒有權力委任委員。
基於平機會在架構、財政等未完全獨立於政府,加上平機會不是國家人權機構,所以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 (Global Alliance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將平機會評為C級機構。
《巴黎原則》由聯合國大會於1993年通過,適用於國家人權機構,而平機會並非國家人權機構。《巴黎原則》規定了國家人權機構需要滿足的六項主要標準,當中包括廣泛的人權使命、獨立於政府、其組織多元化(Pluralism),有充足資源及充足的調查權等。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的評級認證委員會,是根據人權機構在法律上及運作上能否遵從聯合國《巴黎原則》,而將人權機構評級,分為A級、B級和C級。A級的機構可全面參與國際人權機構的地區性及國際會議,亦可參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會議,C級的機構則沒有上述權利,這三級制並不反映各機構的工作成效。
所以近日有報道指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將平機會的工作評為C級,是誤解了評級的說法,因為評級是基於平機會的架構及財政獨立等問題,與工作成效並無關係。
事實上,平機會於2014年進行的 《歧視條例檢討》中已經提出,平機會應該獨立於政府,其工作是需要獨立自主,而其職能也應與人權機構相近,例如平機會可能要對某政府部門的行為進行正式調查,或向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協助,以向某政府部門提出歧視或騷擾申索等。平機會認為宜在法例中訂立具體條文,訂明平機會獨立性的元素。
(註1:遴選委員會透過公開招聘的程序,向行政長官建議委任最適合的人選,擔任平機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