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屢敗屢戰,剛又被上訴庭駁回上訴,不批准其上訴至終審庭申請,當然按法例他仍有權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
梁早前就立法會議席被原訟庭DQ判決,提出上訴。隨著另一位原本同時提出上訴者劉小麗的策略性放棄上訴,梁獨自背負循司法程序抗爭DQ判決,依仗法援支撐,又有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肯「犧牲」按法援收費標準襄助,當然會扭盡六壬,無孔不入,包括提出在上訴階段,要求引入內地法律專家意見,就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釋法是否偏離真正釋法,因而不能有追溯性,提出質疑。
按一項廣泛接受法律原則,除非符合三項條件,包括在原審階段沒有或無法獲得的證據,否則在上訴階段不能提出新證據。
原審時法官沒有機會考慮的證據,即使屬關鍵及理應可左右判決,一旦用作推翻原審,似對勝方以至主審法官不公;另方面考慮整體公義,上述原則可謂在兩難之間作出平衡。
基於訴訟費用昂貴,香港又沒有像美國較常見的「不成功,不收費」制度,大部分市民遇上麻煩,迫不得已參與訴訟,亦往往希望盡量減少訴訟前期使費,包括草擬狀詞、蒐集證據、落實證人供詞等;到真正避無可避,需要正式上庭審訊階段,才「臨急抱佛腳」,但往往因為開局欠佳,證供缺漏、證人不全等,導致敗訴。
不少市民甚至對一審掉以輕心,心想萬一敗訴,上訴才見真章,誤以為可以到時才落足重本,惟基於上述原則,到上訴階段不能提出「新」理據及證據,白白浪費尋求公義機會。
梁在初審時雖已有李作主帥,更應知悉之前上訴庭已在另一宗案例中闡明,國內法律專家證供的必要性,卻失諸交臂,最終DQ上訴也只屬行禮如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