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十一天政府提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後,立法會隨即組成全體法案委員會開始審議181項條文,委員在逐條審議條文階段提出超過1,000條問題,設想了大量特殊情形詢問政府官員,官員們在解答時清楚說明罪與非罪的界限,以及甚麼情況屬合理辯護理由或可獲豁免。委員會總共動用超過五十小時,完成這個階段,務求法案能夠與《港區國安法》相輔相成,而又完全符合香港行之有效普通法,以便香港法庭審理。
審議過後,政府梳理大量議員關注點,歸納為91條修訂條例,提交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為此立法會決定於本星期二加開全體會議,希望一口氣完成所有立法程序,包括二讀、全體委員會辯論修訂案及三讀。盡快完成基本法規定的23條立法任務。
政府立法建議包括「隱匿叛國」罪,有意見關注會否影響教會告解的保密性。香港教區認同公民有義務保障國家安全,認為23條立法不會改變教會一貫以來實行告解保密性,加上神職人員並不知道告解者身份。所以從這個角度考慮,告解的性質屬「神職人員與信徒之間的機密」。政府認為擬議的「隱匿叛國」罪範圍清晰、具針對性及很狹窄,而叛國屬嚴肅事情,涉國家安危,難對宗教人士或社工等作例外安排。
據網上資料,歐美各國都面對同樣問題,並無明顯案例作為指引。籠統來說,一般認為叛國者不會為叛國行為懺悔,請求神赦免他的罪行。按理有悔意便不會進行叛國行為,舉證有困難,有關案件往往拖拖拉拉,不了了之。
主歸主, 凱撒歸凱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