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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06:00:00

有加無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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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三加六案,除一人外,第一回合總算塵埃落定。雖有個別傳媒按既定立場大肆渲染、大打悲情牌,整體社會還算比較冷靜。
 

法官就八人量刑,孰輕孰重,見仁見智,相比之前旺角事件案例,量刑起點明顯較輕,一般市民也會憑類似印象作對比(甚至將因佔中引發的七警案判刑作對比),惟因控罪性質及所涉案情到底有別,不能作準。


因傳媒篇幅及焦點所限,未必能準確反映法官判刑理據。例如,法官據報指被告們毫無悔意,鼓吹及支持「公民抗命」、「違法達義」者,一再強調「無悔無怨」,無悔意是理所當然!但其實法官特別不厭其煩地,分別就每一位被告,曾否在舉證、結案陳詞、求情或陳情階段,表達悔意,主要是因為針對辯方重點倚賴的一宗英國案例R. v Roberts (Richard),該案例指出一判涉及和平示威定罪不應判處即時監禁。


法官也特別澄清,所謂悔意,並非要求被告放棄其政治信念或訴求,只是被告們從沒有就對社會造成不便及損害表達任何歉意。「公民抗命」者一般須有合理分寸,盡量避免對社會造成過度損害及不便,佔中案被告卻連這方面也做不到。


上述英國案例涉及強佔公路其中一邊達兩、三日,結果被判即時監禁15至16個月。另一英國案例中,兩位年齡分別20及22歲青年,因在其個人面書內煽惑他人參與騷亂,即使毫無證據顯示有關行為真正引發任何騷亂,也被判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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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以「貨比貨」,佔中案法官只分別以18個月及9個月作量刑起點;以之前行為良好為理由,分別扣減一、兩個月;更因年長、年輕、長期服務社會等人道理由,將其中三位的監禁改為緩刑;其中一位案發時20歲的更只須服務社會200小時。


這次判刑,可謂四平八穩,被告一旦就判刑上訴,恐怕將會蒙受極大加刑風險。  

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