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反修例暴動中,一名女子聲稱被警察用布袋彈擊中右眼,引致眼球爆裂。當時,女子倒地的相片網絡瘋傳,受傷女子被稱為「爆眼少女」。事件迅速發酵、激化部分市民對警察的仇視,之後出現大量象徵「爆眼少女」的圖像、畫作,代表了反修例暴動的一個高潮。很奇怪,「爆眼少女」沒有報警,真身至今仍是個謎,事件疑點重重,真相未解。
後來,警方先後兩次憑裁判官手令,向醫管局取得「爆眼少女」的個人資料及醫療報告。「爆眼少女」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警方不向她提供手令副本是侵犯其私隱。案件經過原訟庭及上訴庭審理,均判「爆眼少女」敗訴,「爆眼少女」需支付警方訟費。
法庭判詞清楚指出,「爆眼少女」若是要保護其私隱,應該直接覆核手令的合法性、要求擱置手令,或申請禁制令等等,而她偏偏迂迴地針對警方拒絕提供手令副本是不當的。判詞指出,要求手令副本與侵犯私隱是兩回事,因為載有私隱的文件是醫療報告,不是手令。而在法律上,她亦無權要求警方提供手令副本。她提出的理據無從成立,上訴駁回。更甚是,「爆眼少女」在上訴時首次提出很多新爭拗,法官認為是濫用程序。
「爆眼少女」在出事後消聲匿跡,卻因為警方要取其醫療報告而不惜提出司法覆核,動機本身就惹人猜測。不過,更值得留意的是,「爆眼少女」是獲得法律援助來打官司的。
法律援助署規定,申請法援需通過兩項測試,一是經濟審查,二是案情審查,即申請人「須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這次上訴庭直指「爆眼少女」是濫用程序,她是如何通過法援署的案情審查進行上訴呢?她在申請法援時提供的證據、案情資料,是否與上庭時一致?法援署又是基於甚麼準則認為上訴案件「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抑或只是得過且過、寬鬆審批?
法援署批出的是公帑,是納稅人的錢。若果把關粗疏,便會助長司法覆核,不必要地增加法庭工作。長期以來,不少市民詬病有人濫用司法覆核,今次「爆眼少女」的個案,再次反映法援署有把關不力之嫌,實在需要全面檢視及改革批出法援的手續、過程、標準,杜絕濫用。
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周一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