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界原居民務農,生活不離鄉村,是典型氏族社群。所有村民身份都確立於各自所屬氏族的族譜。為了應付家庭繁殖帶來住屋需求,容許男丁在村內擁有地段建屋解決。至於女丁,嫁夫隨夫。
另一方面實際情況就是,政府為了應付人口增加帶來的房屋需求,全面發展新界,將所有土地涵蓋於各區域發展藍圖之內。而發展藍圖之內,能夠興建丁屋之處只剩下傳統鄉村、鄉村發展區及鄉村擴展區。這類土地有限,為興建丁屋數目設下上限。客觀的事實就是丁權不能持續。
當年房屋規劃地政局內部,雖則亦有就基本法第40條作初步探究,但苦於無權威性解釋何謂「原居民合法權」,注意到根據基本法第122條,新界原居民所持有的原舊約批地、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之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一切權利,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承認和保護。這項條文非常清晰,所指受到保護就是原居民居住村屋豁免差餉、繳交原來象徵式優惠租金等等。
當時局內的感覺是必須同時無保留地接受兩項事實。一是興建丁屋土地匱乏,及二,明文規定保護原居民擁有的丁屋契約內所涵蓋的權利。循這個思路,解決正確方法,就是繼續應用基本法第122條去處理未來在鄉村發展區內批准興建的丁屋,用盡之後便要畫上句號。正因如此,局方認為必須物盡其用來批出土地,借用財政司司長近日用語,要睇餸食飯,讓大家清楚知道,將來可以興建丁屋的數目上限。
當時初步意見認為可用兩種不同方式批出。其一規限自住,不准轉讓,繼續享用基本法第122條賦與的權利。其二借用以前成功推行的「換地權益書」經驗,推出「丁屋權益書」,意即開放發展物業權益,容許自由買賣,發展商可以進場。優勢就是准許集結數目眾多的權益書,用作特別的以權益書投標高密度發展,又同時釋放相等丁屋發展土地,以作其他用途。基本法第122條便不適用於此等批出的土地 。
以上非常粗疏的思路有待與持份者探究,基本法第40條亦須深入作出正確的理解。當時房屋規劃地政局深受其他更迫切的問題所困擾, 無法分配資源處理這項時間上比較不迫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