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區議會陸續召開會議,一如所料,泛民掌控的十七個區議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相信以後的區議會將會變得高度政治化,甚至因為過分關注政治議題而衍生新的矛盾。
1月15日,大埔區議會大會討論成立保安及政制事務委員會時,大埔民政專員指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不符合《區議會條例》賦予的職能,不能進行選舉正副主席的程序,帶同民政處及秘書處職員離席,不作會議支援。
其後,大埔民政事務處指政府認為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與《區議會條例》有牴觸;而一眾大埔區議員則到灣仔民政事務總署請願,要求釐清該委員會違反條例的地方。
在我看來,問題非常簡單,就是要了解大埔區議會成立該委員會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當中關鍵是,區議會的成立與《區議會條例》是依據《基本法》而制訂的。
根據《基本法》第9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第98條則是「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上述條文的關鍵詞是「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諮詢」,是被動式的,而接受諮詢的事宜要由特區政府提出。
目前特區政府並沒有就保安及政制事務諮詢大埔區議會,區議會自行成立相關委員會,選出正副主席,然後討論議員關注的事宜,已經僭越了《基本法》賦予的權力。
至於有素人議員引用《大埔區議會常規》第33條 「為執行區議會職能的目的,區議會可委出委員會,並可將其任何職能轉授予任何委員會」,更加是轉移視線,企圖魚目混珠。試問區議會並不擁有的職能,怎樣轉授予委員會呢?
區議會是地區事務諮詢組織,不論是《基本法》第97條及《區議會條例》第61條,區議會的職能均沒包括保安及政制事務,若區議會僭越《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企圖去做其他事情,是法律及制度均不容許的。若事件繼續發酵,理想做法是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讓法庭裁決大埔區議會自行成立保安及政制事務委員會,是否違反《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