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立法會,區諾軒議員口頭質詢政府,任何按《社團條例》,被保安局長根據社團事務主任(由警務處助理處長出任)建議,經刊憲被禁止運作的社團,涉事社團及其幹事或成員,可向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提出上訴,及就上訴結果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基於有關條例第20(1)條訂明,任何人向被禁的非法社團付款或提供援助,屬刑事罪行,可被判罰2萬元及判監12個月。質詢核心是針對法律執業者(律師及大律師),一旦為被禁社團或其幹事或成員提供法律服務;或法律援助署一旦就以上述案件提供法援,會否觸犯上述20(1)條。
稍有留意近期新聞的市民,當然會心領神會,有關案件當然是指「香港民族黨」及其領頭人陳浩天。由於涉及港獨敏感政治議題,加上在美國國會屬下「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近日報告,詳列包括「香港民族黨」事例,建議美國政府考慮取消香港特殊關稅地位,因此,政府回應上述質詢,似乎特別小心翼翼,一方面用了不少篇幅,提述與主題無直接關係(可勉強視為背景資料)的律政司檢控程序、原則,及法律援助署的目標、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等;另方面多番迴避(重複不就個別個案回應;不就假設性問題回應云云)。
環境局長黃錦星局長在政務司長外訪期間署任司長,因不是他所長(其實可能由律政司長出席更適當),也可能由於出席立法會回應質詢前,剛意外地在工務小組委員會,就建設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工程項目意外地被「打沉」,心神未定,回應跟進口頭質詢(因沒有事前通知問題內容,需要隨機應變)顯得相當吃力。
官方回應,提及《基本法》35條,保障香港居民獲得保密法律諮詢權利,而由於基本法一般凌駕其他本地立法(包括《社團條例》有關條文),所以根本不需擔心為非法社團提供法律服務或法援會觸犯社團條例。
其實,針對黑社會組織《社團條例》第20(2)條,同樣有訂明禁止向有關組織付款及提供援助。過去已有相當多引用此條例檢控個案,其中有相當多由律師/大律師提供服務。因此,只要稍有留意或加以分析,便不會有口頭質詢所針對疑慮。
質詢是否有其他政治目的,則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