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曾有一宗有趣的法庭判案引起社會關注,當中涉及保護動物權利的「善待動物組織」(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 PETA)控告英國生態攝影師David Slater。案件審理超過兩年,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事件源於2011年,David在印尼蘇拉威西拍攝期間,一隻黑冠獼猴拿了他的相機自拍。David把獼猴咧嘴而笑的自拍照刊登在相片集內,吸引到網民瘋傳。
PETA後來入稟法院,控告攝影師侵權,聲稱黑冠獼猴才是相片的版權擁有者。審理期間,法官曾指出動物不如人類,並非擁有法定權利,不能以侵權為名進行訴訟。案件擾攘了兩年多,雙方達成協議,David願意將該張相片的25%收益捐予保護獼猴的組織。
一直以來,動物在法律條文中大多只屬於人類的財產,因此此案一出便受社會矚目,並引起熱論。然而,動物與其他死物相比,的確擁有更多權利。舉例說,你不會因為毀壞一張椅子、或遺棄一張書桌而被控告;另一方面,若動物被傷害,牠們亦會反抗,故動物不能被視為普通死物。
科學家也發現動物像人類般擁有感情知覺。法國和瑞士等國家的法律,會視牠們為有情眾生。2011年,瑞士曾就在虐畜案中,動物能否聘用代表律師作討論,最終社會否決這建議。不過,瑞士仍然擁有對動物最好的法律,例如規定不能單獨飼養一條金魚、一隻豬或一隻鳥,皆因牠們是群體動物;以及主人要確保青蛙在特定溫度下生活。曾有瑞士漁民因釣魚時,魚兒被拖拉太久而被控告。
究竟我們應視所有動物為有情眾生,或是繼續視牠們為人類財產?從另一方面看,有權利必有義務,我們又可否控告在街上便溺的狗?假若我的貓吃了一隻鳥而被控,誰來為這隻鳥維護權益?我對這些問題毫無頭緒,卻值得大家慢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