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新界東北案13位被告經歷司法「過山車」,初審定罪後被輕判社會服務令,經律政司上訴,上訴法院分別判各人即時監禁8至13個月,到終審法院又重獲輕判,即時釋放。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事後雖備受部分建制陣營狠批,但正如所料,獲得反對陣營一致歡迎,起碼暫時逃避前港督彭定康之類,易於吸引國際傳媒眼球人士的大力鞭韃,似乎香港法治一息尚存。
從良善角度看,終審法院判決可謂盡量持平,兼顧雙方立場,一方面既嚴斥暴力行為不可容忍,須即時判監,以儆效尤;惟另一方面又標榜加重刑罰,不應具追溯性,以達至雙方均「收貨」效果。從另外角度看,則可被視為深諳政治手段,遊走於兩難的政治取捨。
普通法制其中特色,是隨時代及社會情況轉變,不斷更新,雖大部分時間是落後於時勢,但久不久就來一次更新,甚至大突破。法院有時甚至不需等待立法機關,經立法或修法程序,可率先以釋法手段,重新「正確」理解及闡釋,一些行之已久的法律定義或原則,甚至被傳頌為「地標式判決」。
民事訴訟案件遇上「地標式判決」,對整體社會而言,可能獲享法律追上時勢的裨益;惟對參與訴訟雙方,則往往要面對釋法所帶來的不穩定風險:按舊原則,本應勝訴;惟按新原則,被判敗訴,再加上隨之而來的沉重訟費負擔。
刑事訴訟案件,由於往往牽涉人身自由,因此一般慎防追溯效應,即使沿用案例原則,經上級富約束權威法院(通常是上訴或終審法院)釋法,也大多發還原訟法庭,按「本該如此」新原則重審。同樣道理,判刑原則或量刑準則,一旦被上級法院修正,一般也不會即時付諸實行,當案被告,可獲豁免,或大幅折扣。即使其他在釋法前已犯案,但仍未面臨審訊及判決案件,可同獲「優惠」。
是故,未來多宗「佔中」等涉擾亂公安案件,即使一一被定罪,恐怕仍會被「輕判」,社會將繼續爭議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