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三人被控「煽惑他人包圍警總案」(2019年6月21日)終於有裁決(12月2日),三人分別判囚13.5個月、7個月及10個月。由於三人都是前香港眾志的代表人物,判刑引起西方國家關注及指罵,但是大家只要細讀判詞便會了解案件的嚴重性。
判決當日,判詞上載到司法機構網站讓公眾查閱,而除了判詞全文,這次還有「摘要」。這份摘要讓公眾更容易理解判案重點,這做法與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處理重要案件的做法相同,反映法庭明白公眾對這案件的關注。
要留意的是,這案正式開審前,周庭已在提堂聆訊(7月6日)時認罪。承認控罪表示她承認自己的過失,而且節省法庭的審訊時間,法律上可獲扣減刑期三分之一。如果案件證據確鑿,認罪是換取減刑的理想選擇。
黃之鋒及林朗彥則在四個月後、正式開庭前數日(11月17和18日),始通過律師承認控罪,因此不獲減刑三分之一。裁判官認為他倆的減刑考慮在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之間,最後決定減刑百分之二十二。
為甚麼會有這四個月的「認罪時差」?
曾有報道指他們曾於4月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高等法院撤銷警方向裁判官取得的檢取查閱被告人手機的搜查令。但是後來並沒有相關裁決記錄,可推測司法覆核並沒繼續。為甚麼他們那麼緊張手機?看看判詞便知道,原來黃之鋒在案發前一天及案發當日早上(2019年6月20日及21日),發出多個訊息,內容都是行動部署和計劃。因此,裁判官認為他們「並非因應突發事件而作出的煽惑,即非一時意氣用事所致,而是經過深思熟慮的」。
由此大膽推斷,黃之鋒他們本想保住手機裡的證據而提出司法覆核,後來大抵了解到自己「斷正」,證據確鑿,自己早有預謀,這場官司「無得打」,拖拉幾個月終於選擇認罪,但求從輕發落。
可是,裁判官不從其願,並從有預謀、犯案者角色、行動規模、交通阻塞、潛在風險、浪費資源、衝擊對象及公共服務受阻等多方面分析和判斷案情的嚴重性,認為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
案件落幕,黃之鋒等人昔日意氣風發已不復見。我期望年輕人明白,不能自以為是,漠視法律。「違法達義」是歪理,犯法者始終要面對法律制裁。 新民黨常務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