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2022-04-27 04:29:06
日報

不快樂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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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英國擬推出新的離婚法,雙方不需要搬出理由互相指責對方的過失,也不用找證據,只要覺得「不快樂」便可離,有人贊成有人愁。舊法下,任何一方要提出離婚,須提出配偶有背棄、通姦等「令人無法接受的行為」。若對方反對,必須等很多年才離得成。這是漫長的折磨路,有必要互相磨難作終結嗎?

愛與恨原是再諷刺不過的慾望偏執。

近日某女友跟我談她多年不愉快的婚姻,丈夫沒有做錯甚麼大事,就是一起經歷過太多起跌,發現不再同步了,感情淡薄,很多不滿,價值觀迥異,一切好像碰不到一條軌上去,大家愈走愈遠,關係像會坐在一桌吃飯的淡薄親人或宿友,了無情趣。十年沒性沒愛,想起也心酸。

可以離婚嗎?理由是甚麼?不快樂啊。不可以嗎?

總有人會指指點點,覺得這樣不太任性,不負責任,剩下的那位怎麼辦?人家又沒做錯事。經歷過的都明白,情變不一定因為誰做錯。有人說要為孩子,都是虛。沒有人在不快樂的關係中會「更好」,包括下一代。若只因你賴慣了一種已變質的關係,圖了生活和名分的方便,不敢改變,不等同不該改變,改變不好。你是知道的。

更有趣的是,在我的臨床療愈經驗裡,不想離婚的中年男佔半,你想想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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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婚姻只剩下圖方便和害怕面對變化的庇蔭所,這跟感情已無關,你對誰都不誠實。面對和改變才是勇敢負責任。

人本來就是一個人,有愛只是花紅。緣分走到極致,應是彼此放生和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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