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2024-09-16 08:00:00

不是定理:設消費冷靜期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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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設立冷靜期容易讓消費者對自己的消費決定掉以輕心。(資料圖片)

最近有大型連鎖健身中心倒閉,涉及預先繳付的服務費用金額數以億計,坊間熱烈討論香港是否應該定立消費冷靜期,即是讓消費者在決定購買產品或服務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可以選擇退款離場。但是消費冷靜期並沒有針對今次健身中心倒閉的核心問題,而且設立冷靜期容易讓消費者掉以輕心,以為政府的法例法規可以完全保障他們的決定。

雖然執法部門已經拘捕有關健身中心公司的負責人以及管理層,但是大眾仍然未能充分掌握這次結業的真正原因究竟是整體經濟環境變差,導致經營模式無法支撐下去,還是有個別人士挪用公司資源作其他高風險投資,其實至今也未有充分的資訊可以作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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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涉及的人數和金額巨大,引發社會公眾關注,有時很直接就會提出一些新的政策和構思,這次最多人建議的是定立消費冷靜期。雖然英美、澳洲、內地和新加坡對指定行業或服務,均有設立冷靜期以保障消費者,由三個工作日至十四天不等。但請問今次倒閉事件涉及的消費者,究竟有多少人士在結業前314日內選擇這間健身中心消費?相信就算有消費冷靜期,絕大部份這次損失了金錢的消費者都不會得到任何保障。

任何消費和投資都需要由自身把關,決定自己的財產和金錢。如果政府定立太多保護措施,消費者和投資者也只會掉以輕心,降低了做投資和消費決定時候的謹慎態度,以為在出事的時候可以有政府措施救亡,從而有衝動消費和忽略有關決定的風險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