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本身就是一個難解的問題,也有很多混淆及思路不清的說法,必須一一去拆解。
首先討論單車作為交通工具的問題,有擁護單車者說:「若果單車徑網絡發展理想,市民可利用單車作代步上班上學,市民既可強身健體,亦可減輕公共交通壓力。」
我不反對「可強身健體」的說法,可是,商業大廈的確多在平地,然而學校、公屋等等,則多在山地。再說,香港夏天太熱,酷熱日數有47日,下雨天有130日。
如果單單是計算效率,把單車徑的土地用來多闢一條行車線,顯然更能「減輕交通壓力」。這令我想起當日陳凱欣第一次參選立法會,居然提出跑步上班來舒緩交通,卻沒想到跑步所佔用道路的時間遠比乘車更長,因此是更無效率的做法。
政府建立單車徑,落成後,法例要求所有騎單車者必須使用單車徑,這其實是一個交換條件,然而,由於初學者也能使用此徑,因此也不會安全到哪裏去。反而,由於單車徑必須接駁到其他車路,更多人使用單車徑,意味著更多單車和汽車共用道路,這是更加危險。
單車最危險的地方在於,騎者使用道路,卻不用懂得道路規則。根據現行法例,駕駛者(包括騎單車者)觸犯不小心駕駛、橫過雙白線以及沒有遵從交通燈指示等,都會被扣3分至10分,扣滿15分也會被停牌,可是「停牌」並非不准使用道路,而只是不准開汽車而已。
如果要公道,也要道路安全,騎單車者應要筆試合格,才准許使用道路,一旦扣滿15分,將不可在道路駕駛包括單車在內的任何車輛,但仍可在單車徑踩單車。
另一方面,深井居民提出的「單車沒有第三者保險」,構成意外,誰來負責?再說,單車亦沒有登記,「共享單車」計劃所遺棄的,不知凡幾。
總括而言,在單車作出上述規範之前,它只能是純粹休閒活動,不能作為交通工具。當然,也沒有多少人真的認真的把它當作交通工具,只是休閒者葉公好龍,而且以為西方的就是好的,盲目地追捧不適合港情的玩意,不過也幸好如此,如果他們認真地大模規使用單車作為通勤工具,交通早完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