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2019-09-23 05:15:00

香港僱員外地工作的強積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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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香港居民如以全職或兼職形式受聘於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公司,而被派到外地工作,其僱主亦須根據強積金條例安排此類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有關安排與一般在港工作僱員相同(即普遍來說,僱主須為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並獲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的僱員,在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按上述原則,強積金制度亦涵蓋在香港受聘但需暫時離港到外地工作的僱員,如機艙服務員、海外採購員及被指派到外地執行工作的專業人士等。如一名會計師受聘於香港成立的會計師樓,被派往外地進行為期3個月的審計相關工作,僱主亦應就該名會計師身在外地時的有關入息作出強積金供款。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之用。詳情請向強積金服務提供者查詢及概以強積金法例條文及積金局公布為準。文章由恒生強積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