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發生的衝突事件,24人被控參與暴動、襲警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案件今日(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其中1人已經認罪,法官陳仲衡裁定另外20人被判罪名成立,而其餘3人罪名不成立。
23名被告年齡由18至40歲,他們被控前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待終審庭上訴後延至今日裁決
案情指,23名年齡由18至40歲的被告,於前年7月28日在西邊街與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警方在當晚約7時左右開始驅散在場的群眾,並在一小時後展開拘捕,期間多次呼籲及警告示威者散去,並有發射催淚彈。部分被告指辯解指自己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法官認為他們的理由站不住腳,又指個別被告的衣著及裝備,與多次暴力示威者的常見裝備和衣著吻合,顯示有參與暴動。
案件原本於今年7月審結,不過因為要等待終審法院處理有關暴動案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的上訴裁決。罪名成立的被告全部須還柙候審,法庭將於12月4日聽取求情後,決定刑期。法庭表明,暴動罪性質嚴重,判入勞教或教導所不是務實的選擇。
3被告不符「共同犯罪」原則脫罪
至於3名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法官指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出現在現場的時間,不能完全肯定他們清楚知道自己身處暴動現場,不能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推論他們曾協助或教唆他人參與暴動。另外有2名被告被加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襲警罪,並被判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