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警員執勤時不展示編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資料圖片)](https://cdn.am730.com.hk/s3fs-public/styles/article_image/public/news_image/1605755019_bF.jpg?itok=F9FlnhJE×tamp=1739152649)
高院裁定警員執勤時不展示編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資料圖片)
在反修例示威中,防暴警員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不展示警員編號,有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覆核有關做法,認為做法令公眾難以辨識個別警員,增加公眾投訴警員不當行為的難度。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指警員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要求警方支付八成訟費予部分申請人。
高院判詞指,《香港人權法案》保障市民不受酷刑及不人道對待,警員執行任務時有需要展示警員編號,令指稱被警方不合理對待的人,可以辨認涉事警員透過民事或私人檢控追究。判詞又說,明白警方擔心被起底,但單憑這原因,不可牴觸人權法對公眾的保障,即使警方改用行動呼號,但行動呼號不是警員獨一的號碼,會隨著行動而改變,做法亦有問題。
此外,高院裁定由投訴警察科處理警員投訴,並由監警會審視的投訴機制,不足以符合《香港人權法案》下,政府要建立獨立調查警員懷疑不當對待投訴機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