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
2022-08-09 17:00:00

賣咗手上嘅居屋/自置公屋後 仲可唔可以重新申請政府資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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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香港人都想置業,除了購入私人樓外,每當政府發售資助房屋,包括居屋、白表居屋第二市場、綠置居、房協資助出售單位、夾屋、租者置其屋計劃等,都吸引大批有意置業的市民申請。

由於資助房屋獲得政府補助,市民可用低於市值的價錢較輕鬆上車,故資助房屋一直是市民置業的熱門選擇之一。不過,申請居屋有不少規定,並非所有人都有資格。綠表申請人必須是公屋住戶或具備綠表資格證明書,而白表申請人則需要合乎入息及資產規定的非公屋住戶,以及是香港的永久居民。

資助房屋前業主 不可重複申請

需注意申請人若曾擁有居屋或自置公屋單位,即已享用政府資助房屋優惠,就算現已將單位出售,亦不可再次申請居屋或其他任何政府資助房屋。此外,就算以夫婦名義,只要任何一方於婚前曾擁有資助房屋單位,但現已將單位出售,亦不可與配偶(非資助房屋業主)聯名再申請購買居屋;而其配偶亦不可以個人名義提交申請,因雙方只要已結婚,必須以家庭為單位申請資助房屋。除非雙方已合法離婚,未曾購買資助房屋的前夫/前妻才合資格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資助房屋。但就算該申請被抽中,單身人士亦屬於較後揀樓次序,能選中心儀單位的機會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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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員申請 需先刪除戶籍

根據條例規定,曾擁有資助房屋的戶主或其配偶不可再申請資助房屋,但如有其他家庭成員,只要獲准刪除其相關戶籍,而他們亦符合申請資格,便可另行申請購買資助房屋。亦有規定如屬二人家庭的關鍵成員,必須在購買單位兩年後才可申請刪除戶籍,從而可再申請買樓。租者置其屋的前業主如獲房屋署批准恢復為公屋住戶身份,則屬例外。

前業主不可申請租住公屋

除了不能再重複購買資助房屋外,任何資助房屋的前業主或聯名業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亦不合資格申請輪候公屋。除非申請人/單位曾出現以下情況:

  1. 經法庭裁定破產
  2. 陷入經濟困境而因此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3. 家庭環境逆轉,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4.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
  5.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人於提供相關文件證明以上情況,並提供曾擁有資助房屋的前業主及現業主的田土廳查記錄供房屋署考慮,房屋署或會酌情考慮接納其有關公屋資格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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