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早前就「共同犯罪」原則上訴得直,高院上訴庭裁定,原則也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正服刑的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以及前年反修例事件中「7.28」上環暴動案中脫罪被告之一湯偉雄,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案件昨聆訊結束,擇日宣判。代表盧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認為,要證明被告在現場有「共同目的」而非法集結方能定罪。
盧建民及湯偉雄分別就「共同犯罪」,以及「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是否適用暴動及非法集結罪的觀點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合併處理。李志喜陳辭指,兩罪須有至少3人共同目的集結,並作出擾亂公眾秩序或暴動行為,控方應先辨別原先構成非法集結的成員,並有共同目的,以分辨聚集群眾,避免牽連旁觀者;否則或模糊犯案指控,甚至出現濫告。代表湯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暴動現場人士包括只是經過的途人,上環暴動案中被告更距案發地點逾100米;又認為警方在涉及非法集結拘捕行動會先警告在場人士離開,不肯離開才採取行動,反映控罪對不在現場人士不適用。
律政司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指,有關法律條文沒有列明各犯罪人之間須有「共同目的」,只要證明被告集結在一起、有足夠連繫,考慮到公共安全理由亦毋須理會參與案件人士有否「共同目的」,留在現場鼓吹和協助犯案人士沒理由被視作沒有刑責;又謂若暴動罪主腦、教唆者、提供工具等人士,包括事先以社交媒體等方式達成協議,若「不必在場原則」不適用有關控罪,則不能定罪有關被告,造成法律真空。常任法官林文瀚質疑,若被告有否參與暴動也無法證明如何舉證有共同犯罪計劃;首席法官張舉能亦指,現行串謀控罪,以及從犯關係,可處理不在案發現場被告的罪責,律政司一方同意。
前年7月28日上環衝突中,被告湯偉雄等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向上訴庭就「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獲上訴庭接納,符合「共同犯罪」原則人士包括「哨兵」、「家長車」、提供物資或裝備人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