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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10:27:00

「共同犯罪」原則終極上訴 終院裁定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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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早前於終審法院聆訊。(資料圖片)

案件早前於終審法院聆訊。(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就「共同犯罪」原則上訴得直,高院上訴庭裁定,原則也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正服刑的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以及前年反修例事件中「7.28」上環暴動案中脫罪被告之一湯偉雄,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經聆訊後,終審法院今日頒下判辭,推翻上訴庭的裁決,裁定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士不可被視為主犯,因此「參與」屬重要的控罪元素,遂裁定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

終院亦裁定,單純身處案發現場不會招致任何刑責,但若被告在現場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視作「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及教唆他人。此外,無論身處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與否,若被告有推動、鼓勵或促進該非法集結或暴動,均可按「從犯原則」及「不完整罪行」判處與主犯相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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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憂出現濫告

盧建民及湯偉雄分別就「共同犯罪」,以及「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是否適用暴動及非法集結罪的觀點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合併處理。上訴方早前陳詞指,控方應先辨別原先構成非法集結的成員,並有共同目的,以分辨聚集群眾,避免牽連旁觀者;否則或模糊犯案指控,甚至出現濫告。

上訴方亦提出,暴動現場人士包括只是經過的途人,而警方在涉及非法集結拘捕行動會先警告在場人士離開,不肯離開才採取行動,反映控罪對不在現場人士不適用。

律政司:不能定罪主腦成法律真空

律政司一方則指,有關法律條文沒有列明各犯罪人之間須有「共同目的」,只要證明被告集結在一起、有足夠連繫,考慮到公共安全理由亦毋須理會參與案件人士有否「共同目的」,留在現場鼓吹和協助犯案人士沒理由被視作沒有刑責。另外,律政司一方指,若暴動罪主腦、教唆者、提供工具等人士,包括事先以社交媒體等方式達成協議,若「不必在場原則」不適用有關控罪,則不能定罪有關被告,造成法律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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