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及商人陳婉玉涉貪案。兩名被告完成自辯,法官押後到下月18日結案。
陳婉玉上午出庭自辯時表示,大約於2004年7月,開始和馮永業一起投資物業。就雍景臺物業,陳婉玉確認馮永業沒有歸還51萬的臨時訂金,對於馮永業有否表示要還給她,陳婉玉答「完全沒有印象」。
陳婉玉同意控方所指,政府官員是不能接受其他款項,控方追問既然陳婉玉知政府官員不能收其他款項,為何不追馮永業還51萬,她這樣做會害了馮永業。陳婉玉指,自己已忘記這件事,無想到會否害了馮永業。控方又問陳婉玉是否以雍景臺51萬作為「甜頭」去討好馮永業、以協助她公司或不刁難她公司,以及被指陳婉玉因為覺得自己無用,能力不足所以須要一個政府官員協助她、對她有好感、不刁難她。陳婉玉一概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