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其中一名被告廖子文,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藏汽油彈等罪,判囚31個月。廖子文不服汽油彈案刑期,早前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今日(23日)再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獲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以2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需居於報稱地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以及每周往警署報到3次,稍後會以書面形式解釋批准保釋的理由。
廖子文早前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27個月。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判刑後,才得知廖子文已就潛逃案服畢刑期,表明若在判刑前得知,會減刑至判囚21個月,但他無權更改刑期,故建議他提出上訴。彭官早前曾拒絕廖的保釋等候上訴申請,並指如上訴庭按游官的建議下調刑期至21個月,廖子文仍需服刑至今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