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13日)繼續審議《基本法》23條草案條文,並在下午再加開會議。到下午約2時50分,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宣布,完成逐條審議條文的階段。在法案委員會完成逐條審議條文後,將處理政府或議員提出的修訂,當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就可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負責法案的官員可作恢復二讀辯論的預告。
修正案回應關注非國安案人員也會遭「起底」
保安局同日晚上提交修正案,建議容許特首和行政會議可以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違者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又建議任何公務人員須向特區負責維護國安的任何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配合和支持等,並必須運用其享有的一切權力及酌情權履行相關責任。
當局亦回應議員關注非國安案人員也有遭「起底」可能,建議指明法院可應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單方面申請,因維護國安所需而採取措施保障指明人士的身份免被披露,違者可囚5年。
23條立法|完成審議後將向內會交報告
今日會上討論非法騷擾國安案件人員的條文,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有關行為是令相關人員感到驚恐、困擾或蒙受傷害,而各人「把尺」不一樣,可能有些人「把尺特別低、講句話大聲啲都會驚到死」,因此傾向採用符合常人標準的準則。鄧炳強又指立法並非關乎是否慈悲,而是要確保公道。
議員關注相關罪行的舉證門檻太狹窄,憂慮對相關人員的保障不足。經民聯主席盧偉國表示,條例上的文字表述寬鬆,擔心是「對敵慈悲對友刁」。工聯會會長吳秋北建議條例刑罰分成兩級制,若未能符合條例內的所有定罪條件,純粹是侮辱執行國安工作的人員,就處以較輕刑罰。
鄧炳強表示訂立法例時要公道,而非考慮是否慈悲,一方面保障執法及處理國安工作的人員,另一方面避免市民誤墮法網。他舉例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時,與家人受到滋擾,指有人向他作出騷擾言論,他不會感到害怕,但若致電他家人的工作地點,情況就不同,因此要視乎場景、對象等因素。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條文並非收窄舉證門檻、反而是擴闊門檻,因無論是準備執行、正在執行,或已完成執行國安工作的人員都受保障。不過判斷是否非法騷擾國安案件人員,要分析因果關係,例如律師在10年前曾處理國安案,在10年後被騷擾,較難證明兩者有因果關係。但若該名律師在處理國安案件時被騷擾,就有較強的因果關係。
相關條文主要針對本地行為,並無域外效力。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舉例說,有人使用外地電話卡向本地人士發送騷擾訊息,有部分犯罪行為在香港發生,因此本港司法機構會有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