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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12:00:00

23條立法|叛國叛亂等囚終身 潛逃者可被撤特區護照 用無人機做間諜可囚20年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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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明日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 李家超:早一日得一日

23條立法|明日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 李家超:早一日得一日

38日更新】行政長官會同行會昨(7)決定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於今日(8)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作首讀及二讀,立法會將於上午11時召開特別立法會會議。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文件一共212頁,分為9個部分,包括「叛國」、「煽惑離叛」、「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其中草案建議,「叛國」、「叛亂」可判處終身監禁;「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可判囚14年;若「無披露他人犯叛國」罪,可判監14年。一眾建議罪行中,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則會被加刑。

23條立法|「煽動」罪增至判囚7  無需證明意圖

另外,文件建議提高「煽動意圖」罪刑罰,由現時首次定罪判囚2年增加至7年。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亦建議由現時首次定罪判監1年,增加至判監3年。在草案中,同時加入條文指「煽動意圖」罪,「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草案亦建議涉及「間諜活動」人士,最高可判囚20年,涵蓋「無人工具」(unmanned tool)等接近禁地,如軍火庫或軍事或國防設施,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破壞公共基礎設施,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一經定罪,亦可判監20年;而「境外干預罪」就可判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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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設公眾利益辯護理

至於「非法披露國家秘密」亦可判囚10年,惟設有公眾利益的辯護理由,即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23條立法|警方羈留期增至最多14

草案又建議,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延長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者的羈留期限,由48小時延長至7天,如需要,可以再申請額外延長多7天。法庭會考慮警方是否正努力並迅速地進行調查,而調查按理不能在有關申請日期前完成;以及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下被羈留,對保存罪證,或對訊問被捕人以取得相關證據,是否屬於必要。

23條立法|保安局長有權針對潛逃者施行多項措施

同時,草案列明保安局長有權針對個別潛逃者,施行多項措施,包括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暫時吊銷潛逃者執業資格和業務註冊、暫時罷免潛逃者的董事職位、禁止任何人為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禁止潛逃者租入或向潛逃者出租物業、禁止與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以維護國家安全。任何人如果與潛逃者處理資金、出租物業等,可被判囚7年。

政府早前指,今次立法全面落實《基本法》第23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確保可早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23條立法既是特區的憲制責任,亦有確實的必要性和急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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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政府明刊憲條例草案 立法會同日加會首讀

【3月7日更新】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行政長官李家超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明日將基本法23條的條例草案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李家超表示,政府和立法會均有責任和必須盡一切努力,盡早完成立法,達致「早一日得一日」完成立法的目標。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鑒於條例草案的必要性和急切性,已根據《議事規則》,決定於明早11時加開立法會會議首讀條例草案。在明日下午,相關法案委員會將緊接舉行約4小時的會議討論草案。

李家超表示已致函梁君彥,建議立法會從速展開審議《條例草案》,包括考慮召開特別立法會會議,進行首讀及二讀,及盡早召開法案委員會會議,全速進行審議和完成立法程序。李家超續表示,早一日完成立法,便早一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讓香港能夠全力聚焦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立法會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今早開會討論23條,本身是聖公會牧師的管浩鳴引述宗教界關注,指例如天主教、聖公會有告解傳統,屬神職人員與信徒之間的機密,絕不應道出,但擔心觸犯隱匿叛國罪。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解釋隱匿叛國罪範圍清晰及具針對性,例如信徒告解「聽日準備搵軍隊推翻香港特區或打國家」,屬十分極端的情況,可能性低。他指宗教界或社工也好,很難有例外情況。林定國強調叛國是嚴肅的事情,如果國家危在旦夕,大家需作平衡,履行效忠義務,例如聽見朋友打算進行傷害性行為,應盡公民責任勸喻及通知當局以阻止不幸事情發生,這是常理邏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補充,與叛國有關是發動戰爭、鼓勵外國武力入侵國家,屬嚴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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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促禁止民間持有竊聽等器材

議員黃英豪在會上關注間諜活動罪,他稱軍事科技發達,可主動甚或被動進行電子間諜活動,例如在本港「某國領事館的屋頂大碟」都可以被動接收據稱方圓數十平方公里的資訊。他舉例內地國安法禁止民間用於間諜活動的竊聽及偷拍設備,而在本港深水埗可容易購得竊聽電話、偷拍、干擾無線電、截取訊息等設備,他問及會否有詳細條文羅列仔細些,例如參考內地禁止民間持有相關設備。鄧炳強回應,很多器材本身是日常生活用到的工具,在合法情況下可使用,但非法利用合法器材危害國家安全,間諜活動罪已有規管。

小組委員會副主席陳克勤亦關注間諜活動罪,他指現時科技日新月異,不法分子「唔使走過去影相」,可以透過高科技,例如無人機、黑客攻擊等,問及政府有甚麼預防方案。林定國指「相信冇人咁蠢行近做」,現今都是用科技。而立法條文包含所有人為控制,例如親身或遙距進行的間諜活動,確保條文有效。

國家秘密罪擬加入公眾利益的免責條款,立法會議員謝偉銓發言時指,保障國家安全及公眾利益應一脈相承,本質上應不會出現衝突,但認同當局為釋除外界疑慮而加入免責條款。不過謝偉銓指擔心被人濫用條款,例如媒體取得消息而不知道來源,消息可能涉及國家安全,而媒體真心誠意認為牽涉公眾利益而報道,但有時有關訊息未必真確,「講俗啲可能畀某啲人跣咗,做咗假嘢而唔知道」。

林定國回應說,維護國家安全一定是最高原則,但可能出現例外情況、很重要的事情,逼不得已下而披露國家安全資訊。而參考外國都有免責條款,但他強調要設置高門檻,亦要寫清楚需符合的條件,他指公眾利益並非取決於任何人,包括媒體的主觀感覺,所以必須寫清楚客觀門檻條件。他又指出媒體有基本的專業操守,必須透過正當手段取得資料,負責任的新聞媒體採訪時要確保消息來源的真確性,他相信如媒體遵守基本守則,不會「唔覺意」看到機密又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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