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今早(12日)繼續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保安局長鄧炳強在會上提出計劃修訂涉及打擊潛逃者措施的條文,包括積極考慮在保安局長指明某人為潛逃者的條件中,刪除「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屆滿」一項,以及就禁止與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的條文,鑑於有議員關注租客會否被無辜牽連要「漏夜搬屋」,鄧炳強指會積極考慮列明,若有潛逃者在被指明是「潛逃者」前訂立的合約,相關第三方不應被視為違法。
23條立法|鄧:希望令無辜者放心
現時23條立法的草案條文賦權保安局長實施對潛逃者的打擊措施,包括:
- 禁止任何人向有關潛逃者提供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有關潛逃者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
- 禁止任何人將不動產租賃有關潛逃者,或向有關潛逃者租入不動產
- 禁止任何人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或合夥,或投資於該等合資企業或合夥
- 訂明有關潛逃者的專業執業資格為暫時吊銷,等等
保安局長鄧炳強指,當局考慮提出今次修訂,是因應議員意見作出,認為修訂後仍可達到打擊潛逃者的效果,亦保護第三者的利益,希望令無辜者放心。
23條立法|潛逃者潛逃前所訂合約不違法
對於禁止與潛逃者合資企業或合夥的規定,鄧炳強說當局同樣會考慮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潛逃者」前,與第三方訂立合約、協定和義務而成立合資企業或作投資行為,第三方不會僅僅因此被視為違法,原有公司或合伙的運作不會受打擊潛逃者的措施直接影響,如果合伙人想拆伙,亦可按條例向保安局長申請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