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早前審理3宗機場販毒案,共涉4名外籍疑犯。過程中控方都依賴環境證供舉證,包括被告的錄影會面和涉案電郵等,以證明被告知悉他們攜帶了毒品,法官最終裁定涉案被告表證不成立,當庭獲釋。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表證不成立的法律標準,案件昨在上訴庭審理。
昨日聆訊聚焦其中兩宗販毒案,主審法官均是金貝理。針對首案一名來自洪都拉斯的男子,律政司指金曾向陪審團表示,被告明顯被第三者設局欺騙,才會帶毒品入境,因此指引陪審團裁定被告脫罪。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表示,法官不應在此階段評論案中證據,否則構成法律錯誤。上訴庭法官薛偉成表示同意,指「這是陪審團的工作」。庭上又讀出審訊謄本,顯示該案的控方外聘大律師,曾在庭上承認控方證據薄弱。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聽畢批評,外聘大律師和其他檢控官一樣,有責任維持司法公義。律政司指已跟進事件。
至於次案,兩名印尼女子攜帶的行李箱藏有毒品,律政司指金決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時,考慮了兩女在錄影會面的解釋,指兩人的說法一致。惟律政司認為,此事不應由法官決定,應由陪審團作證據推論,指原審法官對被告的辯解給予比重,此為法律上出錯。聆訊明日(29日)審續,屆時將討論第三宗販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