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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06:00:00

佔旺清場案申保釋被拒 黃之鋒 黃浩銘 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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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6人,在4年前的佔領運動旺角清場行動阻礙執達吏,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昨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指,黃之鋒和黃浩銘在案中扮演重要角色,阻礙清場的程度嚴重,並激化兩派示威者,需判處即時監禁。認罪的黃之鋒判囚3個月,不認罪的黃浩銘重判4個半月,其餘人士被判緩刑及罰款。法官並指原訟庭無相關權限,故拒絕二人保釋申請,需即時還押。

法官陳慶偉在判詞指出,雖然黃之鋒在案發時,只在現場逗留1.5小時,但其參與程度非常高,深入並積極阻礙清場行動,多次出言挑戰原訴律師、執達主任及原訴代理人,並引致示威者與清場人士以粗言穢語爭論,明顯扮演領導角色。法庭認為,應判處即時監禁3個月,並指本案與黃之鋒等候終審庭判決的衝擊公民廣場案的性質不同,故判處刑期分期執行。

陳官指,黃浩銘的參與程度和行為與黃之鋒相若,不停挑戰禁制令的合法性,以及多次指罵和嘲弄原訴代理人及執達吏,並鼓動其他示威者繼續留下。法官認為,黃浩銘在阻礙清場行動扮演重要及積極的角色,加上他不認罪,必須判監,即時入獄4個半月,並與正等候上訴的反東北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鍾式明攝)

(鍾式明攝)

官:岑敖暉行為與一般示威者無異
至於同樣認罪的岑敖暉,陳官同意辯方所指,他雖然是學生領袖,但當日大部分時間只是平靜和被動地站在警方防線前,沒有挑戰執達主任及原訴代理人,並曾呼籲其他示威者冷靜,其行為與其他示威者沒有大分別,因此判囚1個月,緩刑1年及罰款1萬元。其餘被告不論是否認罪,分別判處入獄1至2個月不等,緩刑1年至18個月,以及罰款1萬元至1.5萬元。

陳官表示,每個香港人都有示威權利,但前提是不影響他人權利,而本案被告在案發當日非法佔據路面,明顯已無法改變任何事情,反而影響市民日常生活,例如的士和小巴司機的生計、需繳付按揭或租金的市民,以及需上學的學生等。他指,在政治運動的亂局中,往往最受影響是基層市民,法庭不單止保護示威者權利,更需要保護大部分市民權利。

黃浩銘在散庭後大叫「多謝法官判刑」,而黃之鋒聞判後表情有點失望,但仍呼籲「大家加油」。岑敖暉則知道好友判囚後,不發一言,雙眼通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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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敖暉(左二)對好友判囚感到失望。

岑敖暉(左二)對好友判囚感到失望。

原訟庭無權就此案批保釋
黃浩銘和黃之鋒的代表律師分別為兩人申請保釋,但陳官指根據《高等法院條例》,原訟庭在藐視法庭案件中,無權批准兩人保釋,故拒絕有關申請。兩人由懲教人員押走,即時收監。黃之鋒得悉結果後,除鼓勵黨友在立法會補選中努力外,並稱當日會在獄中投票。

黃之鋒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在庭外表示,對刑期感失望,認為可減輕至兩個月,但他指黃之鋒仍可參選立法會。他又指,「刑事藐視法庭」是近年少見的控罪,認為法官對控罪演繹過闊,例如「去探個仔,唔係諗住示威」都有可能坐監。

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在庭外表示,對於黃浩銘和黃之鋒在短期內再次被判入獄,感到非常失望,他希望當局未來不要再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而是要兌現普選的承諾。岑敖暉則眼泛淚光,稱對判刑感到意外,即使獲判緩刑,感受亦絕不輕鬆,但他強調,緩刑令不會阻礙他繼續參與遊行示威和表達意見。

社民連發聲明批評,法庭以「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角度,狹窄地理解案中被告公民抗命的原由,並指在一個沒有民主制度,沒有尊重人權的政府治理下,法治只會成為以法統治,淪為政權打壓異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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