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男子被控前年國慶日,在黃大仙參與暴動及抗拒警務人員罪,他們早前否認控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各人作出參與暴動行為,但能按其衣著、裝備等推論他們在場「鼓勵」其他示威者,決定將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1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5名被告需要還押。
5名被告分別是郭小杰(30歲)、張啟昌(22歲)、何文謙(27歲)、溫梓霖(19歲)、麥浩偉(24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此外被控一項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官稱唯一引伸是被告有意圖鼓勵他人暴動
法官練錦鴻裁決時引述終審法院就暴動罪的「共同犯罪」原則裁決,指案件在前年10月1日黃大仙龍翔道一帶發生暴動,雖然控方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有明顯行動,但被告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當時他們所穿的黑色衣服,就算穿黑衣是個人選擇,不可以算犯法,但令穿著者及旁觀者感覺他們是「同路人」,「像制服一樣有互相鼓勵的作用」,加上各人被捕時明知對方是警員,但亦作出拒捕的反應。法官認為法庭唯一的引伸是他們至少有意圖參與鼓勵他人暴動,故判5人暴動及抗拒警務人員罪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