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2019年購買10支鐳射筆,法庭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而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則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3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方仲賢須還押看管。
官:控方未能證明鐳射筆用作傷人
方仲賢早上到區域法院應訊,法官游德康裁決時指,方仲賢稱買鐳射筆是用作觀星,但他家中沒有任何觀星書籍,認為說法不是事實,惟方仲賢被捕地點沒有示威活動,加上鐳射筆未裝上電池,控方亦未能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的意圖是用作傷害他人,故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至於抗拒警員罪,法官認為方仲賢必定知道截停他的人要是警員,不過他反覆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只是在刁難警員,認為方仲賢質疑警員身份及要求出示委任證只為混淆視聽,裁定他抗拒罪成;而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則指方仲賢曾自行重設手提電話,有關行為會阻礙警方調查,影響司法程序及刑事檢控。
官:很可能即時判監 不考慮社會服務令
在庭上,辯方一度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法官指妨礙司法公正控罪嚴重,很可能判處即時監禁,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據了解,方仲賢聞判表現冷靜,其母親散庭時雙眼通紅,以紙巾拭淚,有旁聽者高呼支持說話。
案情指,方仲賢在2019年8月反修例運動期間,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雷射筆,並在被捕後把電話重新設置,涉嫌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法庭今日裁定兩項罪名均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