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在前年8月,於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鐳射筆後被捕,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共3罪,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表證成立。方仲賢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結案陳詞,期間方仲賢續准保釋,到警署報到的條件獲豁免。
控辯一度爭議應否將當天被告通話記錄呈堂
控辯雙方今日一度爭議,應否將方仲賢在案發當天的通話記錄,連同該些聯絡人的背景資料呈堂,遭法官質疑控方是否欲指「被告同殺人犯通訊,所以有意圖犯謀殺?」又質疑被告在電話重設後消失的通話記錄,有否干擾甚麽司法程序。控方最終不堅持將聯絡人背景一併呈堂。
現年23歲的方仲賢,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務人員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3罪。控罪指,他於前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一帶,無合法辯解而攜有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同日在警員檢取手提電話作為證物前,把手提電話重新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