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8日有網民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一名27歲男編輯管有鐳射筆及雨傘等物品,約2年半後被警方落案起訴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案男編輯不認罪,今(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監8個月。
控罪指,被告唐健豐(27歲)報稱編輯,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8日,在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官:被告的供詞前後矛盾、邊作供邊砌詞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的供詞前後矛盾、邊作供邊砌詞,例如被告供稱當日天氣預告有驟雨,卻沒帶備雨傘便外出行山,且其鞋底乾淨,後稱曾到廁所清洗;新買的雨傘有刮痕和油漆剝落;裁判官指被告知道旺角有衝突不安全,但仍留守是不合邏輯,不接納其供詞。
至於涉案的鐳射筆、雨傘及行山杖,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屬攻擊性武器。裁判官指案發地點附近,有人用鐳射筆照射旺角警署和警員,被告於快富街被捕的位置,非常接近警方清場的範圍,被告身穿黑色裝束,背囊藏有鐳射筆、黑圍巾和手套等,可見被告知道或預期有衝突發生,使用裝備應對,其防毒面具則有掩飾身份之用。裁判官考慮到以上環境證供,裁定涉案物品可用作攻擊性武器傷人,裁定其罪成,入獄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