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2歲的民安隊隊員涉嫌去年5月在旺角一商場,被警員在其身上搜出白電油及碎布,他早前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今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囚11個月。
裁判官黃士翔判刑時表示,管有打火機及白油,與管有汽油同屬非常嚴重的行為,認為案件屬前年暴力示威的延續。他又指,當時環境擠迫、人煙稠密,存在的危險性不容置疑,決定以9個月刑期為起點,並考慮到被告攜帶的物品在示威者中常見,加刑3個月;惟考慮到被告有民安隊背景,扣減一個月刑期,最終判囚11個月。
案情指,22歲被告陳晧生被控去年5月10日,在旺角新世紀廣場3樓一店舖外管有一罐打火機液體及兩個打火機,意圖用作摧毀另一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