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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圖)於2014年佔旺清場時未有依照法庭禁制令離開,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早前被判囚3個月。他服刑一周後獲准保釋外出,並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上月初聽取陳詞後,昨頒下書面裁決,指因罪行嚴重,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但考慮到黃之鋒年輕,改判入獄兩個月,今次已是黃之鋒三度入獄。
上訴庭指,刑事藐視法庭、威脅司法工作、破壞法治基石及蓄意違反禁制令,等同直接挑戰法庭,任何阻擾執行司法的行為,一般會判處具阻嚇刑罰。而原審裁定黃之鋒扮演領導角色,具充分證據支持,判監是最合適刑罰,故將量刑起點改為監禁3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改判黃之鋒監禁兩個月。
香港眾志成員周庭表示,對裁決感失望,認為任何參與和平非暴力公民抗命的抗爭者,由始至終都不應被起訴,至於再上訴與否,需與黃之鋒及法律團隊商討後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