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一名43歲前中學男教師在觀塘游泳池更衣室內偷拍一名男子裸照,他日前否認一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受審,兩周前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劉淑嫻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引述被告報告指他有窺淫癖,但對自身問題欠缺洞悉力,又指性取向是個人自由,但前提是不得干犯他人自由,考慮案情和報告內容後,判被告入獄14天。
裁判官指被告的精神沒有異樣,但他抗壓能力低且有窺淫癖,報告顯示他重犯機會為中等至高。裁判官續指,被告不甚了解自身問題,過往無接受治療,又堅稱自己是無辜。裁判官認為本案無減刑因素,亦不適合以緩刑處理,終判被告即時監禁。
案情指,被告黃志偉報稱補習老師,被控於2021年7月26日,在觀塘游泳池拍攝男子X的裸體相片。控方案情指,X當日偕同兩名兒子游泳,事後到淋浴間沖身,但因要看顧大兒子而無拉上浴簾。X看到被告不時望向他,且不是逗留在一般更衣地方。之後X到長凳抹身,發現向其走近的被告右邊褲袋有一部電話,並亮出3個鏡頭。X見狀上前質問被告是否在偷拍自己,對方支吾以對,又拒絕刪除照片了事,稱:「就算你放過我,康文署啲人都唔會放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