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0 更新】運房局長陳帆今午宣布,政府將就「劏房租務管制」,接納工作小組報告,立法規管,並於本周五 (9日)刊憲,下周三 (14日)於立法會首讀,料最快可於今年底三讀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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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帆表示,當局了解工廈住宅、天台屋等非法劏房租戶,普遍比一般住宅單位的劏房戶更為弱勢,故租管範圍亦會將之納入法例範圍。他強調,政府將上述劏房戶納合租管保障,不等如政府認同相關單位合法化,執法部門會繼續巡查執法。
違租住保障或濫收雜費最少罰1萬元
政府建議,租賃期為「2+2」年期,即業主須保證租戶可租住2年,期間不得加租,其後有優先權再續租2年;首犯者可罰1萬元,再犯就按次罰2.5萬元。而濫收租金、水電等雜費,罰則同上;若租約生效後,業主沒有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罰則同上,另加每日罰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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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 更新】擾攘多年的劏房租管問題或現曙光!運房局長陳帆下午將主持記者會,交代落實劏房租務管制相關法例修訂工作。運房局副局長蘇偉文及主任(特別職務)陳嘉信亦會出席記者會。消息指,政府最快明年首季引入相關措施。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今年3月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引入多項管制措施,包括「2+2」租住權保障、租金「封頂」15%等。報告建議,設立「2+2」租住權保障,其中首兩年為固定租期,期間租金不得上調,之後可優先續租兩年,續租時不得多於原本租金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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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劏房業主濫收水電煤費用情況猖獗,早前有調查指,受訪劏房租戶電費每度被收1.8至2元,中位數為1.6元,高於中電平均電價1.218元。小組報告建議,業主徵收公用設施水電等費時,要向租客提供帳單副本及列明細表,攤分費用總和不得超過帳單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