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外籍女子於去年11月7日凌晨乘的士歸家,在付車資時遭51歲男司機從前座「擒」至後座,強行拉下內褲觸碰私處。的士司機被控以猥褻侵犯、普通襲擊及不小心駕駛3項罪名,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指此案是嚴重的猥褻侵犯案件,3項控罪合共判處12月兩周的監禁及罰款3,000元。
溫官判刑時稱,乘客搭載的士是對司機的信任,但被告打破這種信任,利用事主醉酒而侵犯是加刑因素,且被告手指進入事主私處數秒,是程度嚴重的侵犯,溫官表示此案需要判處即時監禁。遂就被告第一項猥褻侵犯罪判處12月監禁,第二項普通襲擊罪判處4周監禁,第三項不小心駕駛罪判處罰款3000元並從被告保釋金扣除,前兩項罪名中有2周監禁分期執行,總共判處12月兩周監禁。
51歲的士司機關仲偉,被控於2021年11月7日,在香港島半山堅道107號至109號翠苑外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
被告指觸摸X胸部時X並無反抗
案情指,女子X當日與被告就車費發生爭執,被告後由司機位爬到後座,並將女子X內褲扯到一邊,又將手指放進女子X陰道,女子X大叫「No」並拿出手機想報警,但被告將女子X手機搶走並把其手袋丟到地上。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粗暴地將女子X扯開,之後女子X企圖以身軀阻止被告車輛離開。警方同日拘捕被告,其在第一次警誡下稱「我無做過,當時條女好醉」,又稱跟對方未能溝通,但在第二次警誡下承認當時無法拒絕誘惑,表示在觸摸女子X胸部時X並無反抗,但否認將手指塞入X陰道。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悔意並認罪,之前雖有刑事定罪紀錄,但與非禮相關的罪行是第一次,是一時衝動及色心起,且案發當晚被告並無預謀犯事,又指被告侵犯時間不長,事後事主並無心理及生理創傷。辯方表示,被告希望可以多點時間陪伴女兒,亦希望溫官考慮到此案過程中無武器與威嚇的情況,加上被告先前已就此案還柙5個月,期間表現良好,可考慮6個月量刑起點,但溫官當場立刻表示這種程度的侵犯不可能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