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因甲狀腺機能亢進症,申請17天病假,但僱主在當事人放病假期間提出解僱。平等機會委員會今天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代表申索人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
事主原本在一間鋼琴教室擔任客戶服務主任,她在試用期間,因為感到呼吸困難向醫生求診,診斷患上甲狀腺機能亢進症,獲給予6天病假。申索人隨即向直屬上司申請及獲准放病假。在病假期間,由於申索人仍然有心跳快的症狀,她再次求診,獲給予額外11天病假,並通知直屬上司取得額外病假。
事主相信因殘疾及病假被解僱
不過,在申索人放病假的第8天,直屬上司致電她,指公司決定提出7天通知期解僱申索人,即剛好在她預定復工前1天終止僱傭合約。申索人相信公司是基於她的殘疾(即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及相關病假而把她解僱,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平機會將案件交予法庭處理,希望藉此提高公眾的意識,提醒僱主解僱有殘疾及/或放取病假的僱員或會違法。《殘疾歧視條例》保障殘疾人士免受歧視、騷擾及中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若基於僱員的殘疾而將他解僱,即屬違法。若僱員的殘疾對執行職務有影響,在作出解僱的決定前,僱主仍需考慮作出合理的便利,幫助員工達至能夠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