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提出修訂,建議將無履行舉報責任的刑罰修訂為二級制,只有知情不報而情節惡劣的個案,才會被判監。
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舉行會議,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政府提出三項修訂,包括增設附表列明嚴重傷害的定義,即使提出檢控亦要證明有關專業人員確實有產生懷疑,以及新增免責條款,容許專業人員以合理辯解為由不作舉報。作出修訂後,專業人員如確實懷疑兒童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而不作出舉報,又未能符合豁免舉報情況或提出合理辯解時,才會作出檢控。
政府強調有必要維持罰則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指,專業人員是保護兒童的重要伙伴,政府會確保他們不會因擔心刑責而誤報或濫報。對於條例列明沒有履行舉報的指明人士,最高可被判監3個月及罰款5萬元。何啟明強調有必要維持罰則,否則會降低法例效力,不能為兒童編織全面而有效的保護網,最終社會會付出代價。